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2017-03-30 13: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结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条

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享受前款政策。

第六条

对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对取得药品GMP认证、GSP认证、GLP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GMP认证的医疗器械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对现有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到期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为园区经济发展作贡献。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未享受过浦东新区和园区相关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在园区设立微型总部,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手段,搭建双边或多边的信息、交易和增值服务等平台,对运营相应平台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

对近三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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