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张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建设,增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三条
对园区规模企业和创业型两类企业,在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位居园区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单位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鼓励相关机构在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项目放款后可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5%对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给予担保机构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的原告单位和获得胜诉相应的被告单位,给予服务费用50%的补贴。对单个维权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入驻园区,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战略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专利运营机构等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利托管、专利价值分析师、专利工程师、专利评估师培训、查新与技术分析、融资评估、司法鉴定、宣传推广、课题研究、专利转化及技术交易、专利集成服务等专业服务,园区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专利价值分析课程培训等先行先试的服务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表、单位承诺函、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园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度第一季度集中受理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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