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签约生效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或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后确定。具体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价格补贴系数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单价
本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五、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七、其他奖励和补贴标准
需要设置其他奖励和补贴的,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八、实施期限
本决定自2017年7 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止。本决定发布前区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地块,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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