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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019-04-10 11:01

为加快崇明工业发展,推进本县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鼓励企业注册并落户在本县,增加本县的就业岗位,充分体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思路,根据崇明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岛产业发展定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并落户在崇明的实体型工业企业。《崇明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9版)中限制、禁止类行业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被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2、对被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与县1:1配套资金扶持。

3、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

5、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按市与县1:1配套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已经取得备案或核准,并在备案和核准后3年内竣工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和设施”的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技改项目,根据不同落户区域给予资金扶持。

1、对已注册并落户在园区内的企业,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对园区外(城桥新城、陈家镇和长兴镇3个集建区除外)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1、对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500元的节能奖励。

2、为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为鼓励企业节能,对开展能效诊断的企业,其支出的能效诊断直接费用(包括能源审计、电能平衡鉴定、锅炉热工测试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给予80%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如一个企业获得以上两个称号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品牌服务”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6、对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负责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扶持企业融资

1、对在发行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本息逾期偿还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2、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改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县融资担保中心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给予减半收取担保费的扶持。

(六)鼓励引进新企业

1、对新注册并落户到园区,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开工和竣工投产的实体型企业,按其对本县财政的实际贡献,给予3年50%的补贴。

2、对新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主要加工生产原料使用崇明本地农产品资源的,根据企业对县级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的扶持,后3年50%的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

县政府建立由分管工业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发改委、县经委、县科委、人保局、县财政局、县政研室、工商崇明分局和县质量技监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崇明县促进工业发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经委负责。

(二)规范项目申报

企业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注册所在地乡镇或园区初审后上报。上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一旦发现存在实质性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所指园区是本县范围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改项目,按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县财政予以配套。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同时享受就业扶持等财政奖励及补贴的,实行总量控制和平衡,不超标准重复享受。凡同一项目、同一类别在获得奖励级别上升时只补级差。

(四)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如遇需要,则作相应调整。本县已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县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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