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关于博士后工作站资助的操作细则

2019-04-10 11:33

为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委发[2015]4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

1、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本区企事业单位;

2、进驻闵行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属企事业单位;

3、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的附属单位建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分点。

二、 资助标准

1、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50万元资助,分两次拨付,初期给予25万,建设中期(运作后)给予25万元;

2、对于签约进入闵行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单位以及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的附属单位建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分点,每接收一名博士,并完成科研项目研究的,给予10万元资助。进站博士后工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凭社保缴费清单申请资助;

3、科研项目结束后,对与出站博士后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完毕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用人单位凭留用博士后社保缴费清单申请资助。

三、申报程序

博士后招收单位可先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提交书面材料(http://rbj.shmh.gov.cn)。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签约进入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还须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初期

申报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二)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中期

申报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三)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博士后经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或进入站点工作一年以上,所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

2、《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或《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

3、《博士后申请表》;

4、入驻博士后身份证明、学历、简历材料、专家推荐信;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

7、《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录用通知、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作计划协议书;

8、联合培养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协议书;

9、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出站登记表;

10、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其他

资金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文件资料印刷等必要的工作费用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等。

企业博士后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提成、截留、挪用。设站单位在收到资助款后应单独立账,由设站单位支配,专款专用,博士后2年期满后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区财政。

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闵行区博士后工作站资助操作细则》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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