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3-30 13:5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海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黄浦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发展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高端化的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在黄浦区内,经市或区有关机构认定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布局要符合黄浦区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鼓励盘活利用存量闲置资源。

第三条 众创空间产业导向应与黄浦区产业发展方向一致,立足于培育高端服务业和“四新”经济,鼓励发展新金融、新消费、创意2.0、互联网+、大健康等创新领域。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有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具有一定空间规模,入驻企业服务满意度、项目转化落地率较高。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定期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放宽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限制。允许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经营、管理”等。

第七条 深化创新创业商事制度改革,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放宽注册限制,允许“一址多照”,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第八条 加强政府与众创空间的服务对接,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积极申请相关产业、人才等扶持政策和服务,帮助众创空间进一步提升育商能力。

第九条 鼓励众创空间为入驻企业购买科技、会计、审计、法律、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举办创业辅导、融资咨询、企业管理、政策宣讲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对购买专业服务、举办相关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众创空间帮助入驻企业在国内新注册商标并确权的,对注册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众创空间组织企业参加国家、市及行业举办的展会、培训、论坛等活动。对相关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众创空间加快企业孵化进程。对众创空间每孵化一家创新型企业并在区内注册的,给予众创空间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众创空间推动产业发展,不断提升经济贡献度。对众创空间内落地企业经济贡献比上一年度有增量的,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提高项目转化落地率。项目转化落地率提高的,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有本意见第9、10、11条所列情形的,按原补贴金额相应上浮予以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黄浦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众创空间开展管理和服务,定期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已享受市、区其它相关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意见支持政策所涉资金,从黄浦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黄浦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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