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关于印发《杨浦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8-11-20 08:00

为推进上海市区块链技术应用,打造“基金+基地+智库+社群生态+培训”的区块链集聚区,建设区块链技术应用双创支撑平台,促进各类区块链企业创新集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杨浦区注册并纳税登记,经认定从事非币圈类的区块链技术创新创业、从事非币圈类的区块链开发和应用场景实现的企业。

二、开办费补贴

1、支持区块链企业集聚发展,在区域布局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区块链产业集聚度达50%以上的载体,经评估后,认定为区块链集聚载体。对于入驻集聚载体的区块链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开办费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入驻集聚载体的孵化器、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开办费补贴。

三、办公用房补贴

2、对注册在杨浦的区块链企业,经认定,按照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最高3年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3、对入驻产业基地的区块链孵化器、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给予最高3年的房租补贴。

四、运营费补贴

4、对集聚载体的运营管理方,经认定按照其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主要用于举办各项活动、路演、人才培训等,补贴期限3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经营性奖励

5、为构建共享共赢生态圈,助力产业可持续发展,对入驻杨浦的区块链企业按照“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政策,自认定年度起,根据其对区域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经营性奖励。

六、人才奖励

6、对重点引进的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高层次人才,在本区租房的,经认定给予最长时限3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租房补贴;入驻特定人才公寓,经认定给予最长时限3年、最高租金额度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同时,对区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区域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七、科研奖励

7、鼓励重点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在区内设立区块链技术及行业应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对社会开放。如获评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区政府给予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600万和3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奖励。

8、鼓励研发中心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在本区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对区域贡献程度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对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专利奖励

9、鼓励区块链企业发明专利,享受专利奖励:对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一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总计1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第二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给予4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小微企业每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大中型企业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实缴专利年费50%的费用补贴,每年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此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10、对获得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欧洲地区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获得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欧洲地区授权的第二件(含以上)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九、上市补贴

11、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上市申报。区块链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E板)、科技创新板(N板)和文化创意专板挂牌均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在海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参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

十、融资支持

12、支持设立区块链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机制投资相关基金。运营良好的区块链企业,可优先推荐获得“双创贷”等政银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支持。

13、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贷款业务,经认定对年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超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的2%保险费率补贴。

14、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经认定后,按照票面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直接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15、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经认定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创新支持

16、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区块链企业创新升级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区块链企业申报本区、本市和国家自主创新、文化创意、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金融、人才促进等各类专项资金。

17、积极开放区块链应用场景,吸引各类区块链企业参与政府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十二、联盟支持

18、鼓励设立区块链产业协同创新协会或联盟,发挥多方资源优势,对协会或联盟举办的国家、市级品牌活动,重要赛事等,经认定后给予相应补贴。

十三、附则

19、本规定与国家、市、区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20、本政策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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