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若干意见

2022-02-11 11:14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J76号)文件精神,围绕我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发展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我区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实现资本、科技、人才与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企业转型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扶持奖励

(一)适用范围

在嘉定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及在“新三板”、上海股交中心“E板”和“N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IPO上市企业奖励

1、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板块企业规模及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额50%以上用于我区产业投资的,该企业当年度对区贡献的新增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4、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企业迁至我区后,根据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境内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

1、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按照张江高新管委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张江高科技园区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参照执行。

2、企业挂牌后首2年内销售收入和地方貢献年均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3、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IPO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4、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到境外上市,按本意见中IPO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四)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扶持

1、在上海股交中心N板和E板挂牌企业,根据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及地方员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扶持。

2、企业挂牌后首2年内销售收入和地方贡献年均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3、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中IP。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4、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到境外上市,按本意见中IPO上市企业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5、鼓励"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挂牌,对转板挂牌的企业,按本意见中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三、附则

1、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

2、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我区各类扶持政策支持。

3、享受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鼓励在我区持续经营;如迁出,须退还扶持资金。

4、本意见由嘉定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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